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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海法初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日本兴亚财产保险(中国)有限责任公司与地中海航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本兴亚财产保险(中国)有限责任公司,地中海航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海法初字第1064号原告:日本兴亚财产保险(中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9层03-04室。法定代表人:江熊康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刚,广东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地中海航运公司(MSCMediterraneanShippingCompanyS.A.),住所地瑞士联邦日内瓦车名锐街CH-1208,12-14号(12-14,CheminRieu-CH-1208,Geneva-Switzerland)。代表人:简·克里斯汀·斯维林(Jan-ChristianSEVERIN),该公司法务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阳辉,广东敬海(南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荣飞,广东敬海(南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日本兴亚财产保险(中国)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地中海航运公司(MSCMediterraneanShippingCompanyS.A.)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日本兴亚财产保险(中国)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本兴亚财产保险(中国)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6.50元,由原告日本兴亚财产保险(中国)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熊绍辉审 判 员  张科雄代理审判员  杨雅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