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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81民初3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闫某甲、闫某乙等与位某甲、位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甲,闫某乙,位某甲,位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3007号原告闫某甲,男,汉族,1993年11月11日出生。原告闫某乙,男,汉族,1961年02月12日出生,系闫某甲之父。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贾枫,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位某甲,女,汉族,1995年2月19日生。被告位某乙,男,汉族,1966年2月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甲、闫某乙诉被告位某甲、位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甲、闫某乙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甲、闫某乙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甲、闫某乙撤回起诉。��件受理费603元,由原告闫某甲、闫某乙负担。审判员  于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