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1民初1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吴生团与伊贤沛、丁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生团,伊贤沛,丁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21民初1401号原告:吴生团,男,1978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长汀县。被告:伊贤沛,男,1963年2月14日生,汉族,住长汀县。被告:丁金华,女,1986年4月20日生,汉族,住长汀县。原告吴生团与被告伊贤沛、丁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生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伊贤沛、丁金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生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伊贤沛归还借款11000元,并支付从2016年2月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丁金华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3.伊贤沛、丁金华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4日,伊贤沛因生意周转需资金向吴生团借款11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吴生团于当日向伊贤沛给付现金后,伊贤沛出具借条一张,丁金华为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吴生团多次催要,至今未还。伊贤沛、丁金华未作答辩及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4日,伊贤沛向吴生团借款11000元,借条约定借款期限自2016年2月4日至2016年3月3日止,利息按每月220元计算,丁金华作为借款担保人。为此,伊贤沛向吴生团出具借条一张。庭审中,吴生团自认伊贤沛于2016年9月5日归还借款本金3000元。伊贤沛、丁金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供答辩意见及证据,视为自行放弃抗辩权。吴生团提供的《借条》原件一张,其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确有关联,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伊贤沛向吴生团借款,有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该借款约定利息及期限,视为定期有息借款,伊贤沛应在借款期限届满之日归还借款,故对吴生团要求伊贤沛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利息按每月220元计算(即月利率2%),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丁金华作为借款的保证人,未对保证的方式、范围作出约定,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丁金华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伊贤沛进行追偿。伊贤沛、丁金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并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伊贤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归还吴生团借款8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2月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数额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利息计算:自2016年2月4日至2016年9月5日止以借款110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6年9月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借款8000元为基数计算)。二、丁金华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丁金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伊贤沛追偿。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伊贤沛、丁金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杨 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林娟娟附注:本案所适用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