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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14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金世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郭锦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金世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郭锦源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4672号原告:佛山市金世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平西路广东夏西国际橡塑城一期6号楼首、二首A6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600000030920。法定代表人:吴烈,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玉乐,广东毅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迎霞,广东毅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锦源,男,汉族,1986年11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受理的上列原、被告之间的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金世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肖英青二○二○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倩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