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4民初1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赵荣花等与朱爱莉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荣花,张岐洪,张轶斐,朱爱莉,周珊良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4民初1781号原告:赵荣花,女,195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原告:张岐洪,男,195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荣花(系原告张岐洪妻子),住上海市徐汇区。原告:张轶斐,女,197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荣花(系原告张轶斐母亲),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朱爱莉,女,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壁顺(系被告朱爱莉父亲),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周珊良,男,194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烈峰(系被告周珊良之子),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赵荣花、张岐洪、张轶斐与被告朱爱莉、周烈峰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经原告赵荣花、张岐洪、张轶斐申请,依法将被告周烈峰变更为周珊良。除原告张轶斐、被告朱爱莉、周珊良外,其余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各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延长审理期限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荣花、张岐洪、张轶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朱爱莉、周珊良将各自改动的房屋结构恢复原状,恢复53室合用卫生间的原状;2.要求朱爱莉、周珊良各自修复因渗漏造成43室屋顶、墙面、灯具等受损部位(其中朱爱莉应当修复43室东南间卧室顶部、墙面、过道及卫生间灯具;周珊良应当修复43室西南间卧室顶部、墙面、厨房吊柜及吊顶);3.要求朱爱莉、周珊良赔偿43室因漏水造成房屋、家电、家具等受损的修复费用236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朱爱莉、周珊良承担。诉讼过程中,赵荣花、张岐洪、张轶斐撤回要求朱爱莉、周珊良赔偿因漏水造成房屋、家电、家具等受损的修复费用236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赵荣花、张岐洪、张轶斐于1999年左右入住本市东安四村XXX号XXX室,煤卫���用。朱爱莉、周珊良则分别系楼上53室东南间、西南间房屋的承租人,二户合用53室灶间、卫生间。两年前原告家中发生大面积漏水,生活污水、粪水流入43室,原告才得知楼上53室住户已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将合用的卫生间、灶间分别改造成独用煤卫。朱爱莉、周珊良为扩大煤卫使用部位,则分别将原卫生间、原灶间的墙体向卧室方向移动,致周珊良在原灶间搭建的卫生间内的电动马桶就在原告西南卧室上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也给原告的正常生活造成妨碍。朱爱莉则在原卫生间的扩大部位搭建灶间、安装管道、放置洗衣机,同样存在漏水隐患。为此原告多次提出异议并向物业公司反映,而物业公司也向朱爱莉、周珊良二户发过整改通知书,但两被告仅作简单修理,并未恢复原状,致使之后又发生多次漏水,造成原告房屋受损严重。且朱爱莉、周珊良二户又将房屋分别出租,每次出现漏水问题均予以推诿,未能根本解决问题,给原告的正常生活带来极其严重影响。朱爱莉辩称,其于2000年底左右入住,之后不久53室原西南间住户提出将合用的煤卫改建为各自独用,为此朱爱莉将东南间外的合用卫生间一半改为厨房,内放置灶具等设施。而53室西南间住户则将外面的合用厨房一半改为卫生间,内放置马桶等。2014年左右朱爱莉将原合用卫生间与卧室之间的墙体作移动,略扩大了原合用卫生间的使用面积。两年前楼下43室住户提出有漏水,故朱爱莉将管道重新更换,现基本三个月进行一次疏通。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朱爱莉同意为其修复屋内受损部位,对43室东南间外卫生间如存在漏水的,保证修复至不漏;而靠近卧室处的水管可以拆除,另将移动的墙体恢复至原有位置。周珊良辩称,其于2010年左右入住。在其入住时,合用的煤��已由前任住户改建完毕,本被告并未进行过变动。两年前楼下43室称漏水,为此本被告与53室东南间住户一起将管道进行了更换。双方居住的房屋系建造多年的老式公房,如原告坚持要求恢复煤卫合用原状,对房屋本身结构并无益处,也不一定完全杜绝漏水。现本被告愿意对渗漏部位继续予以修复,但不同意恢复合用结构。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赵荣花、张岐洪、张轶斐系上海市徐汇区东安四村XXX号XXX室房屋共有产权人。朱爱莉为同号53室东南间房屋承租人,周珊良则为53室西南间及西南间阳台的房屋承租人,朱爱莉与周珊良二户合用53室灶间、卫生间。两年前43室房屋发生大面积漏水,导致其房屋卧室顶部、墙面及厨房、卫生间都遭受水浸,由于流下的均为污水,给原告及家人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原告为此向物业公司反映,由此得知两被告已擅自将合用的煤卫设施均改建为独用。朱爱莉将其东南间外合用卫生间与卧室间的墙体向卧室方向作了移动,扩大了原卫生间面积,然后安装了灶具等厨房设施,同时还在内安装水管、放置洗衣机。另53室西南间外合用厨房也被改建为独用的厨卫设施,该厨房与西南间之间的合用墙体也向卧室方向作了移动,扩大了面积,在内安装马桶等卫生设施。之后朱爱莉、周珊良二户将管道进行了更换,并分别对43室进行了经济赔偿。由于未能彻底杜绝漏水,原告卫生间、灶间后又发生多次渗漏,并影响至卧室。双方虽经多次协调未果,赵荣花、张岐洪、张轶斐遂以上述诉称理由起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除当事人的陈述外,由赵荣花、张岐洪、张轶斐提供的房地产权证、人民调解记录、照片、居委会及物业公司盖章的情况说明、违法建筑整改通知书、律师函的回复、自制房屋平面图,朱爱莉提供的房屋租赁凭证,周珊良提供的房屋租赁凭证、2014年人民调解协议书及施工方案协议、施工进度表、收条、补偿费收条、律师函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朱爱莉对原告提供的情况说明、律师函的回复、自制房屋平面图表示不清楚,也不懂,无法确认。周珊良对原告提供的人民调解记录表示与其无关,对情况说明、违法建筑整改通知书、律师函的回复、自制房屋平面图表示不清楚,无法确认。原告对周珊良提供的施工方案协议、施工进度表、收条表示不清楚,与其无关,律师函收到后已作回复,对其中内容不予认可。对当事人无异议的其余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审理中,本院会同各方当事人至现场查看:现53室东南间外合用卫生间已被改建为朱爱莉独用厨卫,卫生间的墙体也向卧室方向作了移动,在内安装了灶具等设施、放置了洗衣机;而53室西南间外的合用厨房亦改为周珊良户独用的厨卫,在内安装了马桶等卫生设施,厨房的墙体亦向卧室方向作了移动。43室厨房顶部、卫生间和卧室顶部都存在水渍。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朱爱莉和周珊良作为本市东安四村XXX号XXX室公有住房中的房屋承租人,对于公用部位的使用理应按照公有住房租赁凭证所记载的内容正当、合理地使用,不得对相邻方造成妨碍。根据双方的租赁凭证内容,53室为二户合用灶间、卫生间。由于朱爱莉户与周珊良户擅自将合用部位改为各自独用厨卫,不但在内添加灶具等厨房设施、马桶等卫生设施,还将原厨房及卫生间墙体均向卧室推移,扩大了厨卫面积,将不具备防水功能的卧室部分纳入厨房和卫生间,从而给楼下43室的住户造成安全隐患。更由于两被告添���的设施,加重了公用管道排放的负荷,造成漏水,严重影响原告的正常生活,带来相邻妨碍。故原告要求两被告恢复合用厨卫原状,并修复原告房屋受损部位的诉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的辩称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朱爱莉、周珊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海市徐汇区东安四村XXX号XXX室的合用卫生间、厨房恢复为原有结构(包括擅自推移的墙体恢复至原有位置、拆除在内擅自添置的厨卫设施);二、朱爱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修复上海市徐汇区东安四村XXX号XXX室东南间卧室顶部、墙面、过道及卫生间灯具的受损部位;三、周珊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修复上海市徐汇区东安四村XXX号XXX室西南间卧室顶部、墙面、厨房吊顶、橱柜的受损部位。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朱爱莉负担40元,周珊良负担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陆怿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