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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26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陈瑞丽与陈永科、尤淑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瑞丽,尤淑兰,陈永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677-1号申请执行人陈瑞丽,女,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张金利,福建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尤淑兰,女,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陈永科,男,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瑞丽与被执行人陈永科、尤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30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尤淑兰、陈永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尤淑兰、陈永科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陈瑞丽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25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但不得超过月利率2%),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38元、执行费人民币3725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陈永科、尤淑兰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福建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陈永科、尤淑兰的银行存款,查明被执行人陈永科、尤淑兰仅有数百元银行存款,暂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陈永科名下有址在福建省南安市的房产;查明被执行人尤淑兰名下有:址在南安市的房产;址在福建省南安市的房产及店面(房产证号:1220060X**);址在福建省南安市的房产及店面(房产证号:1220130X**)。查无被执行人有国土、车辆等其他财产登记信息。2、于2015年11月2日另案(2015)南执字第2676号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永科名下址在福建省南安市的房产;于2015年11月3日另案(2015)南执字第2644号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尤淑兰名下址在南安市的房产与址在福建省南安市的房产及店面(房产证号:1220060X**);被执行人尤淑兰名下址在福建省南安市的房产及店面(房产证号:1220130X**)已于诉讼中(2015)南民初字第2898号中进行了诉讼保全。3、于2016年3月16日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陈永科、尤淑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被执行人的房产于另案司法拍卖中,因拍卖期间较长,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景山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