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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法执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冬明与被执行人李文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冬明,李文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湘法执字第699号申请执行人刘冬明,男,196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棋梓镇。被执行人李文富,男,195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韶峰工人村。申请执行人刘冬明与被执行人李文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湘法民二初字第19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及申请人的申请,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2500元及利息。在本案的执行中,被执行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刘冬明履行了10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的标的为12500元。本院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米庆方审 判 员  李酿靓代理审判员  朱美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谭 颖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