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刑更2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李永强组织卖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永强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刑更2566号罪犯李永强,男,197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浙江省永嘉县人,现在浙江省南湖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8日作出(2012)浙杭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永强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被告人李永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2年以(2012)浙刑三终字第1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南湖监狱于2016年9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永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永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2014年度监狱级记功,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永强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永强准予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4年5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培楠审判员 夏霞琦审判员 周 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