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2民辖终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曾德彬与郭顺江返还原物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德彬,郭顺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2民辖终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德彬,男,196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顺江,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现住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上诉人曾德彬因与被上诉人郭顺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2016)内0221民初1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提起的返还原物民事诉讼应由原审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现因原审原告未提供证据显示侵权行为地或原审被告住所地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被告所提管辖异议依法有据。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被告郭顺江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富顺县人民法院处理。曾德彬上诉称,2012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土右旗因施工产生纠纷,被上诉人在土右旗将上诉人租赁来的本田CRV越野车(×××)扣押,并私自开走。本案侵权行为地在土右旗,故土右旗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本案应由土右旗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返还原物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2016年5月30日,邓德洪、李应斌、李洪证人证言证明本案侵权行为地在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上诉人曾德彬首先选择向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起诉,故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2016)内0221民初18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清玉审判员 魏治中审判员 常 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乔 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