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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1民初5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叶凤莲与广州市白云区森辉隆工艺包装厂、叶镜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莲,广州市白云区森辉隆工艺包装厂,叶某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5352号原告:叶某莲,女,1962年5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南雄市。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森辉隆工艺包装厂,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工业区自编38号,组织机构代码67776340-5。投资人:叶某辉。被告:叶某辉,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莲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森辉隆工艺包装厂、叶某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某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叶某莲负担。审 判 长  韩明洁人民陪审员  吴 冠人民陪审员  陈笑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嘉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