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执民字第5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浙江路标鞋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浙江路标鞋业有限公司,阮棉贤,浙江邦脉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552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拱瑞山路地税大楼。负责人金凡,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裘文姬,职员。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胡永波,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浙江路标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标公司),住所地瑞安市莘塍街道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阮棉贤。被执行人阮棉贤,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浙江邦脉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脉公司),住所地瑞安市莘塍街道东新工业区C-1幢。法定代表人卢志平。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为与被执行人浙江路标鞋业有限公司、阮棉贤、浙江邦脉鞋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浙温商终字第0210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9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778689.66元及利息,本案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11月24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坐落于瑞安市安阳镇新世纪佳园怡心苑9幢201室房屋(产权证号:00062600,该房屋抵押于上海浦发银行瑞安支行)登记于被执行人阮棉贤名下;坐落于瑞安市莘塍东新工业园区房产(产权证号:00362707、002607**),均已贷款抵押)登记于被执行人邦脉公司名下;其余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2015年11月26日至11月27日,本院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5年11月24日,本院向浙江省公安厅查询,浙C×××××五菱牌车辆、浙C×××××别克牌车辆、浙C×××××宝来牌车辆、浙C×××××别克牌车辆登记于被执行人路标鞋业名下;浙C×××××江玲牌车辆、浙C×××××昌河牌车辆登记于被执行人邦脉公司名下;被执行人阮棉贤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邦脉公司名下的上述厂房并对被执行人阮棉贤名下的上述房屋启动了拍卖程序并依法冻结了扣划了被执行人邦脉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24×××29)内10万元存款。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信息导入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失信系统,且在瑞安电视台“老赖曝光台”栏目中予以曝光。对于本案执行情况,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反馈,对此,申请执行人无异议。2016年9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终结执行申请报告,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552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钟运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张仲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