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执4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上海天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建国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天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张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486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天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张建国,男,汉族,1976年12月18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上海天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国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18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确定:被告张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天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公章一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张建国负担。因义务人张建国未能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天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年5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5月25日前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来院后称,从未拿过上海天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公章,并承诺日后若该公章再次被使用,其愿意承担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2016年7月22日,被执行人在“文汇报”上刊登了上海天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公章的遗失声明,声明作废。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方调查,查无涉案公章踪迹,申请人亦不能提供上海天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公章的确切下落。本院认为,因判决确定的上海天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公章现下落不明,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187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昺颢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