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2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徐丽琼与江苏浩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武穴市嘉和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丽琼,江苏浩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武穴市嘉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2民初791号原告:徐丽琼,务工。委托代理人:蔡青青,湖北省武穴市武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江苏浩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徐舍镇鲸塘街11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查夕良,公司经理。被告:武穴市嘉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北川路。法定代表人:戴习强,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丽琼与被告江苏浩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武穴市嘉和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丽琼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丽琼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丽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丽琼负担。审 判 长 程 舟审 判 员 程 峻人民陪审员 李广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