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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1执3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丰城市通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根茂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丰城市通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根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1执375-1号申请执行人丰城市通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6201510-5。法定代表人何弦,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根茂,男,1983年11月28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执行丰城市通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张根茂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张根茂银行无存款,无证券信息,车管所、房管局、国土局亦无登记信息,鉴于此种情况,此案已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熊 伟审判员 刘 铭审判员 金 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志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