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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1执异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王军符与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符,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小虎,牛海林,张予中,李智祥,焦作东方金铅有限公司,焦作铅钧矿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1执异22号异议人(被执行人)王军符,男。申请执行人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韩大军,行长。被执行人张小虎,男。被执行人牛海林,男。被执行人张予中,男。被执行人李智祥,男。被执行人焦作东方金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予中。被执行人焦作铅钧矿业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闯。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受理了被执行人王军符提出的执行异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王军符称,(2015)修证执字第23号执行证书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对该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了(2015)修法执字第398号执行裁定书,对(2015)修证执字第23号执行证书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故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后提出执行异议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执行异议可在案件恢复执行后提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王军符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丁继东审 判 员 康 健代审判员 董淑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希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