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5民初1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罗菲与肖廷友、肖成林、陈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菲,肖廷友,肖成林,陈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3425民初1671号原告:罗菲,女,199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会理县。被告:肖廷友,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会理县。被告:肖成林,男,199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会理县。被告:陈伟,男,198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会理县。原告罗菲诉被告肖廷友、肖成林、陈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菲、被告肖廷友、肖成林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因殴打原告给原告造成的损失7907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18日下午16时许,原告与其夫王继保在位于会理县老街乡沙坝村6组的铝合金门窗门市上,被告肖成林便驾驶一辆三轮车来门市附近挑衅,用三轮车阻挡王继保搬运材料入门市。因被告肖成林的三轮车阻挡,王继保将三轮车推到一边,几分钟后,被告肖成林便邀约了其父肖廷友、陈伟等人到原告家的门市上,殴打原告和原告的丈夫王继保,经报警,三被告才停手。原告和其夫王继保被送往会理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的伤经医生诊断为:“1、多处软组织挫伤;2、早孕”,原告住院4天,好转出院,医嘱休闲7天。三被告的行为不仅伤害了原告的身心健康,还给原告造成如下经济损失:1、医疗费:1262元;2、护理费:480元(4天×120元/天);3、误工费:1045元(11天×95元/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4天×30元/天);5、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7907元。三被告辩称,被告没有任何人对原告实施过任何形式的侵权行为,更没有造成原告所谓的损害,原告纯属恶人先告状,是对被告人的诬陷。本案的纠纷完全是原告丈夫王继保恶意殴打肖成林,踢打被告家的三轮车引发。被告肖成林驾驶三轮车沿108国道沙坝路段流动卖凉粉已经有几年时间。事发当天肖成林像往常那样驾驶三轮车沿108国道流动卖凉粉,停放三轮车的位置离原告家的门市有10多米远,根本不存在任何挑衅原告,用三轮车阻挡原告家搬运材料的情况。反而是原告之夫王继保不准被告肖成林在其家附近停放三轮车,还先动手殴打肖成林,随后又用脚踢打被告家的三轮车引发纠纷。在涉案的整个过程中,三被告及其家人和原告根本没有发生任何身体接触,更没有动手殴打过原告,原告的伤情、损失完全虚假,根本无治疗的必要。“早孕”不是涉案纠纷能够造成的,其相关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与本案纠纷无关,也与三被告无因果关系,三被告没有任何义务赔偿原告的损失。综上,原告所述完全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自行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会理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1份,医药费发票1份,证明原告受伤后医治情况及用去的费用;2、U盘1个,证明双方发生打架过程。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照片二张,证明原告殴打肖廷秀。本院依职权向老街派出所调取了如下证据:询问肖廷友、肖成林、肖廷秀、陶波、李朝琼、王继保、李亚、罗菲、陈伟笔录各1份,证明原、被告双方发生纠纷的情况。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无异议。被告对本院依职权调取证据中肖廷友、肖成林、肖廷秀、陶波、李亚、陈伟证言无异议外,对其他证人证言均有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交的照片有异议,认为原告是在劝架而不是打架。原告对本院依职权调取证据中李朝琼、李亚、罗菲、王继保、陈伟笔录无异议外,对其他证人证言有异议。经庭审质证,对原、被告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原、被告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将结合全案从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客观地予以采纳。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18日,被告肖成林在108国道上卖凉粉,将车停在原告电焊门市处,原告之夫王继保从电焊门市出来与被告肖成林发生口角并用脚踢三轮车,将车推在一边,后被原告妻罗菲拉住。肖成林将车骑走后,打电话给肖廷友、肖廷秀等人。被告肖廷友、肖成林、肖廷秀、陈伟等人先后到原告门市,被告肖廷友与原告之夫王继保发生口角,并用原告门市上的钢管殴打王继保,肖成林也开始用钢管殴打王继保,致王继保受伤。被告亲戚肖廷秀到场后与原告罗菲、李朝琼发生争吵并撕抓在一起,后原告当天到会理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天,经医生诊断为“1、多处软组织挫伤;2、早孕”;用去医药费1261.93元。出院医嘱:1、门诊随访;2、休息一周。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人身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之夫王继保因被告肖成林停放三轮车与肖成林发生口角并用脚踢三轮车是引发纠纷的原因。在庭审过程中,除原告自己和其夫王继保的陈述外,没有证据证明三被告殴打过原告。而从被告提交的照片上看出原告与他人有身体接触,而派出所对肖廷秀、李朝琼询问笔录中均证明原告与其他人发生纠纷而非三被告,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罗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甘晓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 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