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6民初18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吴嘉强与上海博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嘉强,上海博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6民初18360号原告吴嘉强,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被告上海博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吴骏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嘉强与被告上海博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嘉强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吴嘉强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嘉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2.50元,由原告吴嘉强负担。审判员 欧阳璟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 寅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