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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15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鄞江支行、徐彩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鄞江支行,徐彩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1497号之一(2016)浙0212执1498号之一(2016)浙0212执15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鄞江支行(组织机构代码为14441740-3),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鄞江镇。代表人:蔡宏,行长。委托代理人:华成刚,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徐彩飞,女,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本院在执行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鄞江支行与徐彩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2016年5月6日、17日,本院以(2016)浙0212执1497号、1498号、1500号执行裁定,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徐彩飞名下,申请执行人享有抵押权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盛世华城的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徐彩飞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盛世华城2幢1单元1801室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甬房权证鄞州区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甬鄞国用(2013)第96-02939号,地号为330212018014GB00126(0201801)】;二、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徐彩飞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盛世华城5号地下车库32车位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甬房权证鄞州区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甬鄞国用(2013)第96-02937号,地号为330212018014GX00022】;三、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徐彩飞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盛世华城5号地下车库33车位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甬房权证鄞州区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甬鄞国用(2013)第96-02938号,地号为330212018014GX0002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卢树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