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03执恢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侯素君与李强其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素君,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3执恢66号申请执行人候素君,女。委托代理人帅建红,四川同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强,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候素君与被执行人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强将欠款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候素君,现本案被执行人李强应履行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彭山民初字第763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建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凌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