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3执恢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焦雷与绍兴盛通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雷,刘兴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恢39号申请执行人焦雷绍兴盛通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兴旺被执行人刘兴旺焦雷与绍兴盛通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5日作出的(2008)晋卓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于2010年6月17日中止执行。焦雷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焦雷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并对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无异议。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以上生效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学彬执行员 张献刚执行员 李志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