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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刑更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罪犯迟海刚减刑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迟海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刑更363号罪犯迟海刚,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服刑于辽宁省铁岭监狱。捕前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5日作出(2011)铁银刑初字第001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迟海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1年7月29日起至2021年7月28日止)。2014年7月18日,经本院(2014)铁审刑执字第0026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29日起至2020年9月28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铁岭监狱,于2016年9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接受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迟海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7月29日起至2019年9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加诚审 判 员  周 彤代理审判员  李喜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