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81民初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吉因泉与马建雄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因泉,马建雄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81民初722号原告吉因泉,男,1956年4月28日生,汉族,住介休市。委托代理人程文焕,山西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建雄,男,1976年8月8日生,汉族,介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因泉诉被告马建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因泉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因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0元,减半收取595元,由原告吉因泉负担。审 判 长 李俊斌审 判 员 王志敏人民陪审员 宋守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侯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