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民终2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江阴新联通印务有限公司与沛县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沛县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阴新联通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终26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沛县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沛县经济开发区周勃路南侧。法定代表人:王欣,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阴新联通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南闸街道泾西。法定代表人:薛家伦,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沛县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阴新联通印务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6)苏0281民初2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沛县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沛县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 菲审 判 员  朱光烁代理审判员  王俊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久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