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2民初4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张锋与邵明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锋,邵明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4153号原告:张锋,男,1975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被告:邵明林,男,199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锋与被告邵明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锋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锋承担。代理审判员 孔祥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