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执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合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与邰永恒、黄侠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邰永恒,黄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908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周飚,会长。被执行人:邰永恒。被执行人:黄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与被执行人邰永恒、黄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其他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2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