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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青海省浩龙科贸发展有限公司与青海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省浩龙科贸发展有限公司,青海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民初259号原告青海省浩龙科贸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1号1号楼。法定代表人田永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锐,该公司法务。被告青海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五四大街37号。法定代表人王文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世宏,青海尊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青海省浩龙科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2016年9月14日,青海省浩龙科贸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青海省浩龙科贸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海省浩龙科贸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4068元,减半收取82034元,由青海省浩龙科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娟审 判 员  卓 玛人民陪审员  陈志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