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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150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刘三丰与深圳市阳光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三丰,深圳市阳光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150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三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阳光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肖宪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军,广东健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三丰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阳光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9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刘三丰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三丰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三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    毅审 判 员 张    睿代理审判员 王  丹  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晓翔(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