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南通钦惠涂装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军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钦惠涂装机械有限公司,刘军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初159号原告:南通钦惠涂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白甸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镜栋,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军,男,1982年9月3日生,住江苏省射阳县通洋镇青龙村*组**号。本院受理原告南通钦惠涂装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军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刘军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本院在审理中查明,案外人安徽鸿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曾与刘军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因刘军未能提供约定服务,安徽鸿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刘军追要技术服务费16.8万元,刘军承诺还款。后安徽鸿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将对刘军享有的16.8万元的债权转让给原告抵算16万元货款,并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南通钦惠涂装机械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8月5日书面通知刘军。现南通钦惠涂装机械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刘军给付16.8万元。因此,原、被告之间无技术合同关系,原告基于债权债务法律关系诉至法院,本案的性质为债务纠纷。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当由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徐春霞代理审判员 周 雷代理审判员 张文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 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