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3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王玉英诉王建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英,王建国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3民初655号原告王玉英,女,195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浏园小区17号楼(原1号楼)4单元203室。委托代理人南飞,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中华街街道中华南路东市场小区2号楼4单元601室。被告王建国,男,1961年8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浏园小区17号楼(原1号楼)4单元3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英与被告王建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英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玉英负担。审 判 长 刘大威人民陪审员 徐桂莲人民陪审员 林 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董春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