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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民初245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张金昌与周仁军、何承忠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仁军,何承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2454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张金昌,男,1981年3月18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天长市金集镇黄桥村大常队*号。被申请人:周仁军,个体户。被申请人:何承忠,个体户。原告张金昌与被告周仁军、何承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2016)皖1181民初245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周仁军、何承忠银行存款27.5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张金昌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张金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周仁军、何承忠银行存款27.5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凯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