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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3执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于世有刑事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子玲,于世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3执691号申请执行人:王子玲。被执行人:于世有,男,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东港市兴东小区。本院在执行王子玲(2016)吉2403刑初132号刑事罚金、退赔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于世有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立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清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