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3执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于世有刑事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子玲,于世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3执691号申请执行人:王子玲。被执行人:于世有,男,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东港市兴东小区。本院在执行王子玲(2016)吉2403刑初132号刑事罚金、退赔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于世有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立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清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