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01执10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孙连萍与王奇鹜、黄黎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连萍,王奇鹜,黄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01执1068号申请执行人孙连萍,女,1970年11月出生,蒙古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王奇鹜,女,1973年3月出生,蒙古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黄黎春,男,1973年4月出生,蒙古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本院在执行孙连萍与王奇鹜、黄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奇鹜、黄黎春给付申请执行人孙连萍案件款216392.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王奇鹜、黄黎春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王奇鹜、黄黎春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孙连萍未受偿金额为504913.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青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