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03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张涛男271988年8月10日九江市浔阳区与李丽娜女361979年12月6日九江市浔阳区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涛,李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403执35号申请执行人张涛男271988年8月10日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李丽娜女361979年12月6日九江市浔阳区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张涛申请李丽娜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李丽娜应支付申请人张涛案款17330.0元,承担执行费160.0元。本院已执行3574.76元,尚有13755.24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丽娜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03执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振霄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琚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