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322执1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关于刘云凡与石臣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1443号申请执行人:刘云凡。被申请执行人:石臣良。申请执行人刘云凡与被申请执行人石臣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的(2016)辽1322民初19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刘云凡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故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144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马金辉执行员  王东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明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