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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民初1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赵静与朱家荣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静,朱家荣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1794号原告:赵静,女,1984年11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睢宁县。委托代理人:凌远龙,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锦峰,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家荣,女,1982年2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静诉被告朱家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静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赵静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翠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袁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