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4民初1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赵静与朱家荣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静,朱家荣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1794号原告:赵静,女,1984年11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睢宁县。委托代理人:凌远龙,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锦峰,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家荣,女,1982年2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静诉被告朱家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静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赵静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翠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袁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