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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1民初5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周成与王小强、李永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成,王小强,李永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11民初5014号原告:周成。被告:王小强。被告:李永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晋陵中路***号。原告周成诉被告王小强、李永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世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陶涵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