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81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彦与张涛离婚、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彦,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1执442号申请执行人张彦,女,生于1985年2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村民。被执行人张涛,男,生于1984年10月12日,汉族,小学文化,村民。张彦申请执行张涛离婚、健康权纠纷一案,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2015)韩民初字第01496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医疗费人民币2354.3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医疗费2354.39元,对申请人主张对婚生女张某某的抚养权的请求,经征求孩子张某某的意见,孩子不同意随申请人生活,本院尊重孩子的意愿,对这一请求不予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韩民初字第01496号民事判决书的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妙香审判员 薛万宁审判员 李宗研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建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