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03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杨朝霞、庞伟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朝霞,庞伟凤,庞伟龙,卢业秀,杨朝霞,庞伟凤,庞伟龙,卢业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桂0803执354号申请执行人杨朝霞,女,195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业县。申请执行人庞伟凤,女,198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业县。申请执行人庞伟龙,男,198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业县。被执行人卢业秀,男,199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杨朝霞、庞伟凤、庞伟龙与被执行人卢业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朝霞、庞伟凤、庞伟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74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卢业秀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卢业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朝霞、庞伟凤、庞伟龙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卢业秀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7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7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品全代理审判员 谢文波代理审判员 梁汝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梁杰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