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1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四川豪特电气有限公司与许释文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豪特电气有限公司,许释文,自贡市沿滩区奥凡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常家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1执28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豪特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丹亚,总经理。住所地:广汉市经济开发区深圳路东二段。被执行人:许释文,男,1978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长城新村三号75幢3单元5楼2号。身份证号:519002197803279598。被执行人:自贡市沿滩区奥凡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家熹。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卫坪岱山村三组。被执行人:常家熹,男,1982年9月2日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梨园附3号。身份证号:510302198209021511。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广汉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四川豪特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许释文、自贡市沿滩区奥凡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常家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应执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77201.66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2015)广汉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继勇审判员 余天学审判员 侯 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鸿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