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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01民初2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王明贵与西昌市西郊乡海滨村四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贵,西昌市西郊乡海滨村四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01民初2808号原告:王明贵,男,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西昌市人,村民,住西昌市。委托代理人:张家兵,四川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西昌市西郊乡海滨村四组,住所地:西昌市西郊乡海滨村*组。负责人贵逢友,系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马迎峰,四川能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王明贵诉被告西昌市西郊乡海滨村四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王明贵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明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贵撤诉。案件受理费468元,减半收取计234元,由原告王明贵负担。审判员  朱红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