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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玉霞、徐树印与被执行人于亮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霞,徐树印,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执119号申请执行人:张玉霞,女,1965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所地舒兰市环城街。申请执行人:徐树印,男,1959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舒兰市环城街。被执行人:于亮,男,1976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所地舒兰市环城街。申请执行人张玉霞、徐树印与被执行人于亮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2015)吉中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主文为:被告人于亮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玉霞、徐树印经济损失人民币21423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本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吉中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凯审 判 员  孟 浩审 判 员  刘天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