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4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原告图布心诉被告长梅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图布心,长梅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4民初1134号原告图布心,男,蒙古族,农民。被告长梅荣,女,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图布心诉被告长梅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图布心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梅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图布心撤回对被告长梅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图布心负担。审判员 额尔德木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乌云 塔娜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