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8民初2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仕轩与张军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仕轩,张军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728民初2296号原告王仕轩,男,汉族,1980年1月15日出生,住长垣县南蒲区。委托代理人侯瑞美,女,汉族,1981年10月24日出生,住址同上,系王仕轩之妻。被告张军文,男,汉族,1970年3月15日出生,住长垣县。委托代理人林保平,女,汉族,1970年4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张军文之妻。原告王仕轩因与被告张军文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王仕轩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向张军文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仕轩及其特别授权代理人侯瑞美,张军文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林保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仕轩诉称,其与张军文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张军文将其打伤,后经双方协商,张军文同意于2016年2月1日赔付其各项费用共计30000元,但张军文至今未履行协议内容,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军文给付赔偿款30000元。张军文辩称,是其子张宏阳与王仕轩发生纠纷,并将王仕轩打伤,其参与了民事调解并与王仕轩达成了赔偿协议,其同意赔偿王仕轩各项费用共计80000元,当庭给付了50000元,余款30000元于2016年2月1日前付清,当时达成协议的目的是争取将张宏阳判成缓刑,但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并没有将张宏阳判成缓刑,且其自身现在也没有赔偿能力。依据王仕轩、张军文的诉、辩意见,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仕轩要求张军文给付赔偿款30000元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王仕轩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张军文与王仕轩于2015年7月21日达成的和解协议一份,2、张军文本人于2015年7月21日出具的欠条一份,据以上两份证据证明张军文应给付王仕轩赔偿款30000元。张军文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王仕轩提供的证据无异议。王仕轩向本院提供的证据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张军文系张宏阳之父,2014年11月2日,张宏阳伙同他人将王仕轩打伤。2015年5月27日,长垣县人民检察院以新长检公诉刑诉(2015)49号起诉书指控张宏阳及相关人员犯故意伤害罪向长垣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5年7月21日,张宏阳之父张军文与王仕轩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张军文)赔偿乙方(王仕轩)各项损失共计80000元整,协议签订之日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50000元,剩余30000元由甲方出具欠条,于2016年2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协议签订当日,张军文给付王仕轩赔偿款50000元,余款30000元,由张军文向王仕轩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为:“欠条今有张军文(身份证号,住长垣县芦岗乡××)欠王仕轩人民币30000元整。欠款人:张军文2015年7月21日”。2015年8月18日,本院依(2015)长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张宏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张军文以双方曾通过协议约定王仕轩收到张军文协议签订当日给付的50000元,放弃对张宏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但法院却判决张宏阳有期徒刑三年为由,拒绝给付王仕轩协议约定的余款30000元,双方由此发生纠纷。本院认为,张宏阳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其是否要接受刑事处罚、要接受何种刑事处罚不以受害人意志为转移,张军文与王仕轩签订的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张军文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却未实现张宏阳判处缓刑为由拒绝支付赔偿协议约定的赔偿余款30000元于法无据,对其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债务承担行为系民事法律行为,故当事人约定债务承担的过程实质上是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的过程,如果第三人以可推知其内心意思的行为表明由其独立承担债务而不由原债务人承担债务的,第三人实质上是以非沉默的积极作为方式向债权人表达了原债务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如债权人表明同意该意思表示的,应认定构成免责的债务承担。张军文与王仕轩在和解协议中虽未明确约定张宏阳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但张军文却以自己的名义另行向债权人王仕轩出具了欠条,并在和解协议中明确约定于2016年2月1日前付清余款30000元,张军文上述行为向王仕轩表达了由张军文独立承担债务而不由原债务人张宏阳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属当事人以可推知其内心意思的默示方式表达意思表示的方式,具有法律效力。王仕轩在和解协议签字,接受赔偿款50000元和30000元欠条的行为,表明王仕轩同意张军文以其行为默示表达的由张军文独立承担张宏阳债务的意思表示,本案债务承担的具体方式应认定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对王仕轩要求张军文给付赔偿款3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军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王仕轩赔偿款3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张军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华人民陪审员 王振中人民陪审员 王冬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亚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