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2民初5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12民初5513号原告:徐某甲。被告:庄某。原告徐某甲诉被告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甲、被告庄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共同财产;3、诉讼费用由原告自愿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1987年上班时认识,1988年农历年初二按照农村风俗办了结婚酒席,至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徐某乙,现已结婚。因为双方是自由恋爱,婚初感情尚好。从2003年起被告开始买彩票,经常中些小奖,还中过一次154万元的大奖,但是被告把中奖的钱又买了彩票,还借了钱(包括高利贷)去买彩票。原告及婚生女都反对其买彩票,为此双方经常吵架,现已经没有感情了。2015年10月份,原告起诉离婚后来因故撤诉。但是之后双方感情未得到好转,现原告再次起诉至法院请求处理。被告庄某辩称:对双方相识、相恋、结婚及生育子女情况无异议。婚初感情尚可,被告买彩票是事实,但双方之间有矛盾不是因为买彩票,是因为原告有第三者,但双方从未分居,夫妻感情一直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1987年,原、被告双方相识相恋,1988年农历年初二,双方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双方沟通不畅、被告买彩票等原因致夫妻感情不睦。现原告认为被告多次买彩票的行为已使家庭无法承受也使夫妻感情产生裂痕,故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由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夏溪村委证明、(2015)武嘉民初字第1132号准予撤诉口头裁定笔录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准予男女双方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前提。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现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不睦,双方均有一定的责任,双方应积极改正错误,增进沟通,争取以实际行动挽回这段婚姻。只要双方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本着对婚姻、家庭负责的态度,相互尊重、加强沟通,夫妻关系还是能够逐步得到改善,原、被告也有和好的可能。现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经调解无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徐某甲与被告庄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为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为80×××63,开户银行为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代理审判员 葛建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单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