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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执字第012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蔺xxx与被执行人马xxx、杨xxx、张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蔺xxx,马xxx,杨xxx,张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府执字第01278-2号申请执行人蔺xxx。被执行人马xxx。被执行人杨xxx。被执行人张xxx。申请执行人蔺xxx与被执行人马xxx、杨xxx、张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0882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马xxx在中国建设银行府谷县府州支行账户xxx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天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