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执字第012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蔺xxx与被执行人马xxx、杨xxx、张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蔺xxx,马xxx,杨xxx,张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府执字第01278-2号申请执行人蔺xxx。被执行人马xxx。被执行人杨xxx。被执行人张xxx。申请执行人蔺xxx与被执行人马xxx、杨xxx、张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0882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马xxx在中国建设银行府谷县府州支行账户xxx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天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