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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4执10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南充嘉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许琳、黎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嘉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许琳,黎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4执1037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嘉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号511300000024726(1-1),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邓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倩,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许琳,男,汉族,生于1976年8月16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黎婷,女,汉族,生于1982年11月15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执行南充嘉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许琳、黎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许琳、黎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许琳、黎婷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黎婷在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南充茧市街支行的存款15271.2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祥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光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