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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13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建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1375号之一被执行人刘建才,男,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河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建才履行缴纳罚金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建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建才的银行存款10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洪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四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