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4执13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建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1375号之一被执行人刘建才,男,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河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建才履行缴纳罚金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建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建才的银行存款10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洪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四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