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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刑更1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刘xx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宝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刑更1668号罪犯刘宝金,又名刘子云。现在河北省沧南监狱服刑。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2013)运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宝金犯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刑期至2033年3月20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于2016年9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提出,罪犯刘宝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认为,刑罚执行机关的减刑手续完备,材料真实,程序合法,罪犯刘宝金符合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宝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1月20日至2016年4月20日共获得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评议表、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白云飞、陈海亮及罪犯证明人曹苏腊、姜飞的证明材料等证据附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宝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予以减刑。因该犯触犯多个罪名,故对其减刑予以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宝金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以及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不变。(减刑后刑满日期为2032年5月20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超审判员 王春利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 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