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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李宗宝与承德县下板城镇朝梁子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宗宝,承德县下板城镇朝梁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213号申请执行人李宗宝。被执行人承德县下板城镇朝梁子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李宗宝与承德县下板城镇朝梁子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合同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232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经“四查两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232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春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