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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1282执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刘金华与张鼎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华,张鼎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豫1282执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金华,女,1977年6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被执行人张鼎宗,男,1977年2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新灵东区。申请人刘金华诉被执行人张鼎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灵宝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的(2015)灵民一初字第21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金华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鼎宗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张鼎宗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鼎宗未予履行。本院依法作出(2015)灵民一初字第2149号民事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张鼎宗所有的位于灵宝市新灵东区28栋4单元9号房屋一套(该房所有权证号:灵房管字第15628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鼎宗所有的位于灵宝市新灵东区28栋4单元9号房屋一套(该房所有权证号:灵房管字第15628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闾建平审判员  张生红审判员  赵学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晶晶 来自